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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15
惟诚.宪法政治和禁售电子烟
作者: admin

在进入正题前,我想先讲一段有关宪法的历史故事。

11世纪初,英国爆发诸侯战争,当时的英王约翰因王位继承问题与各大封地诸侯关系紧张,而最终也酿成诸侯叛变。叛变诸侯在1215年夺下王城后,即胁逼约翰王签下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让诸侯组织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国会,而此法案也限制、规范王室行为,同时撤除国王的绝对裁判权,国王依法不能任意拘留、剥夺、放逐或杀害自由人。

不过由于约翰王心底不服,所以法案在其逝世后9年的1225年,才由其继承者亨利三世修订以大宪章(Magna Carta)的称呼颁布实施。15世纪,英国再爆发一场宗教权斗,信奉天主教的英王詹姆斯二世不顾法律的限制和舆论的反对,试图将政府、教育和军事领域“宗教化”,进而诱发国会议员展开政变,而这个被后人称为“光荣革命”的政变,即为英国带来了另一份标志性法律文件,即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詹姆斯在政变后流亡法国,其继位者威廉三世在1689年签署法案,赋予国民于政治和民事的法定权益,保障言论和人身自由,而国王也不可干扰议会言论和选举,确立“议会至上”的西敏寺传统。鉴于国王是世袭君主,因此为了免除过去常发生的继承者问题或君主试图凌驾法律的情况重演,英国会于1701年再立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范王位继承规矩,也明文要求国王需尊重法制精神,并认同“虚位元首”的宪法传统。

自此,大宪章、权利法和继承法即成为英国的国本三支柱,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凌驾的特性,尽管其没完整的成文宪法,但这些法律文件在政治上发挥着不成文宪法的作用,是后世法治社会、宪法政治和君主立宪的启蒙。英国人用了近500年的时间所规划的宪法体制的意义不难理解,一来限制君权、二来确立政权,三来保障民权,避免掌权者(君主和政府)滥权、无权者(民众)失话语权,而这也是包括大马在内的君主立宪国的制宪基础、标准。

换句话说,宪法在英式传统中是“限”法,而我国在制宪过程参照英体保留君主体制,所以亦存在“限”法精神。另外,根据联邦体系州需与国同体,因此尽管各州拥有本身的宪法和君主,其在法理基础和本质上都需与联邦同读,这点在联邦宪法第71(5)条款中已有提及,而要求州宪法与联邦宪法同读的第8清单暗喻了州统治者需根据行政议会的建言行事(act on advice),这点即和联邦宪法规定国家元首行政责任的第40条同读。

因此,无论在君主立宪的传统上,亦或是宪制体系的法理基础上,州统治者并没有直接行政决策权,当然,其能针对行政议会的表现和政策发表意见,并借此影响州务大臣的决策,但这并不意味其拥有颁布政令的权力,所以,柔州苏丹日前突然颁布禁售电子烟的政令,甚至还谕令州行政议会讨论禁烟之法,是极之不寻常的,若单纯地就宪法的角度来看,殿下的政令是耐人寻味的,因为阐明统治者绝对行政权的第8清单第2条并没包括民政事务(civil list)。

我个人对电子烟并没多大好感,所以亦认同殿下对电子烟的主张,而电子烟属药性与卫生品,为联邦范畴(federal list),但联邦政府内部因行政传递系统混乱,对管制和查禁电子烟拥有极大的意见分歧,甚至令出多处,所以要禁售电子烟,确实只能通过州政府通令地方议会,以审查经营执照的方式阻止电子烟商家开业,这在宪制程序上并无问题。当然,这些原本应当由联邦或州政府推动的内容,如今却由统治者提出,令事件附带了更深层的意义意思。或许,这是柔州苏丹对联邦行政权发放的警示,若联邦政府再不认真整顿因政治乱局引发的混乱行政,国人很快就会将行政希望放在统治者身上,而这将令政府逐步失去决策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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